“去年底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就因为我们是以劳务派遣形式进入公司的员工,劳资关系不好处理就没能享受到工资集体协商的政策,现在有了这个《指导意见》,以后我们也可以与公司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了,对自己工作的价值也更了解了。”由山东荷泽推荐来天津开发区工作的小高告诉记者,前些天天津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向他所在的企业印发了《关于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今后劳务派遣员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将有据可循。
据了解,目前天津开发区有本地及外地劳务派遣基地近30余个,以劳务派遣形式进入企业工作的员工超过3万余人,涉及企业70多家。由于这部分员工的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基地统一管理,企业以前在与员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没有章程上的依据。
针对劳务派遣工的特殊情况,该指导意见明确强调:在协商代表构成上,劳务派遣工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由实际用工单位及其工会、劳务派遣企业及其工会等“四方”共同进行,共同签署。劳务派遣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派遣工的工资集体协商由实际用工单位及其工会、劳务派遣企业等“三方”共同进行,共同签署。在方式方法上,可以与本企业职工的工资集体协商分别进行,也可以一并进行。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协议和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协议应分别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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