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大型机械厂的技术人员。去年初,根据我厂与某落后地区一机械公司的合作协议,我和其他5名技术工人受本企业派遣到机械公司帮助工作2年。不久前,我在机械公司工作过程中,不幸发生工伤。我找到本企业要求落实相关待遇,但本企业人事部门认为,根据派遣合作协议,派遣期间我的工资待遇、工伤等问题应由机械公司负责,要求我找机械公司解决。现在我想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不知如何确立对方当事人,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朱汝
朱汝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劳动力派遣中的劳动争议如何确立当事人这一问题。劳动仲裁当事人是指基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如下特征:1、以自己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2、与案件的仲裁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3、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劳动争议仲裁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二人以上的,称为劳动争议仲裁的共同当事人,其中二人以上的申诉人称为共同申诉人,二人以上的被诉人称为共同被诉人。劳动仲裁和诉讼在确立当事人的原则上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从来信情况看,根据派遣合作协议,派遣人员的工伤争议涉及接受单位,你可将机械厂和机械公司列为共同被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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