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介绍,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将重点锁定在修改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上,以求解目前劳务派遣被滥用的问题。
从现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来看,最突出的问题是被劳务派遣者与单位职工同工不同酬。
为尽快扭转劳务派遣被滥用的局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在2008年和2011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执法检查。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分别与中央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明确了这次修法的重点和原则:
严格限制劳动派遣用工岗位范围。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并未对如何界定“三性”作出明确规定。草案规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草案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也由不得少于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100万元。
针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不同工同酬的情况,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此外,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违法行为,草案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仅面临高额罚款,而且有可能被吊销经营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