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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禁止劳动部门从事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下称草案)现在尚处征求意见阶段,笔者建议增加一条。草案第四章是“劳务派遣特别规定”。在“特别规定”的这一章里,缺了相当重要的一条,就是要,禁止劳动部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必须注意到,目前,劳动部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现象相当普遍、十分严重。据有关调查显示,在华东某三省,几乎每个县的劳动部门都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有的直接开办劳务派遣公司大张旗鼓地搞,有的由内设科室兼而代之地搞,有的财源广进经营多年,有的初抢机遇开张伊始。其目的无非就是为了捞钱,扩充部门的“小金库”,图个挥霍方便。劳动部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对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谓有百弊而无一利。

     

        弊之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监督检查行同虚设。《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现实社会的无数事实已经毋庸置疑地反反复地证明:世界上不存神仙,任何个人、组织和单位,自我监督自我检查都是靠不住的和不切实际的,其结果只能行同虚设,至于进行自我违规处罚,更是滑稽可笑、不可思议。

     

        弊之二,行政机关经商办企业,严重违反中央“铁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从法定的意义上讲,劳务派遣单位是经济实体,其活动都是商业性行为。中央自从1984年起,一直三令五申“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这一条“铁规”并且写入了《公务员法》。劳动部门经办劳务派遣,显然严重违背了中央这一条“铁规”。法治社会讲究法律和纪律面前,一视同仁,一律平等,对劳动部门岂能“网开一面”?

     

        弊之三,“虚拟”的劳务派遣单位,势必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部门经办劳务派遣活动,多数是“虚拟”的单位,压根儿就没有单位,而是直接以内设科室名义恃权胡搞的,他们光知道向被派遣单位收取劳务费,而对所派遣的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问题根本不当作一回事,工资随便恩赐,愿给多少钱就给多少钱,社会保险想给办就办不想给办就算,反正他们是自己监管自己,“道理”全由他们自己叭哒,被派遣的劳动者往往有苦无处诉,有理无处伸,只能吃“哑巴亏”,眼睁睁地承受合法权益被损害。

     

        劳动部门经办劳务派遣之弊多多,难以尽述。归根结底一句话,必须禁止劳动部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并要明明白白地写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