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保险的长久性和持续性,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履行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日后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会受到影响。比如,当劳动者在退休时遭遇养老保险费未全额缴纳的境况时,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就打了折扣。各国的经验证明,没有相应的强制,就无法维持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大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丛林告诉我们,此次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强调了征缴的强制性与政府的保障性,就是为了让《社会保险法》能够稳定运行。具体的措施都有哪些呢——
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制
《社会保险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及征收机构实行全国统一,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
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
一是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二是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三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与此同时,《社会保险法》强化了政府在筹资方面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