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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两发”成劳动者维权陷阱

        “每月1万元工资,4千打卡里,其余的发现金,这样能避税,多好。”如此有诱惑力的工资“两发”,成为企业和员工之间的“默契”。但是,一旦双方“分手”,员工很可能要不到现金部分的工资。昨天,市一中院公布了近年来新出现的六大隐形违规用工手段。

     

     

        华先生就是工资“两发”的受害者,他于2004年12月到某科技公司工作,任总裁助理兼技术总监,其账面工资仅为4千元,但是每月还能以手下员工名义,签字领取6千元现金。去年,科技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表示按照每月4千元标准补偿华先生。

     

     

        诉讼中,华先生提交工资发放明细表,证明除了工资条上的4千元外,他还以属下员工张某、冯某的名义每月领取6000元。最终,法官认可了华先生的说法,判令公司按照每月1万元标准补偿华先生。

     

     

        “华先生很幸运,因为其所在公司没有做出‘完备’的假账,其实大多数公司不会让法院轻易查出账面上的‘把戏’。”法官介绍,目前普遍存在的状况是,用人单位将员工工资结构设置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在计算加班费及缴存社会保险时只按照基本工资计算缴纳,实质上降低了应当支付的加班费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更严重的是,有些单位为避税,将劳动者的工资分割为若干部分:有的通过银行卡和现金两种形式分别发放;有的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当数额的发票,通过报销折抵工资。

     

     

        数额,因而在经济补偿金计算、不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加班费计算、各类社会保险的缴存基数计算上都处于举证劣势,在没有证据证明仍有其它工资收入的情况下,劳动者很可能面临较大经济损失。此外,这种行为还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危害很大。

     

     

        法官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发放形式,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有明确支付记录的方式支付报酬;在单位通过现金方式发放工资的情形下,则应当注意收集和留存证据,尽量保留有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发凭据;拒绝发票折抵、向他人转账等违反财税政策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