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五条对违约金条款做了限制性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条规定也就表明,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且员工在离职后企业依约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这两种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以下将从需要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出发,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在实际案例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的案例评析
1.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冲突
服务期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特殊待遇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一个服务期限。只有当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了特殊待遇或出资招用、培训的情况下,才有权设定服务期,进而约定违约金。对服务期如何适用的问题,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双方约定的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某种特殊待遇后与其签订关于服务期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原来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该期限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视为被劳动合同期限吸收。此时服务期的性质类似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限的性质。
②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的约定可视为双方对合同期限的变更,服务期的实质仍是合同期限,该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服务期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如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
③双方对服务服务期限没有特别约定。劳博动合同锐违约金管制度案理例评析在及完善线建议。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培训或特殊福利待遇的,对服务期限没有特别约定的,服务期限以不超过5年为限,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实际服务期限应参照该规定予以折抵;同时如果服务期限和折抵方法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处理。
2.竞业限制及其违约金问题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
①竞业限制的含义:所谓竞业限制,是指为防止商业秘密在同行业间的泄露,用人单位与掌握其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间,不得从事或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用人单位将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②竞业限制条款的依据与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③竞业限制条款适用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④竞业限制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即竞业限制期限以劳动者离职后两年为限。
用人单位在运用竞业限制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慎重确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可认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中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较易认定,难于认定的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②明确竞业限制的内容。法律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究竟包括哪些,什么样的秘密才可以称得上法律所指的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用人单位如欲使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获得法律保护,应当采取书面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的完善建议
1.对接受了培训的劳动者设定违约金的条件过于苛刻。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进而约定违约金。目前,企业在员工培训上的投入也是非常少的,主要的顾忌是担心接受了培训的员工“跳槽”给企业带来损失。
2.规定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范围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太少,应该规定例外的情况或者规定违约金的上限。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保护待遇、工伤待遇、医疗待遇、女职工和未成工特殊保护待遇的损失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3.应该确定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原则。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为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怎么解释,《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鉴于二者地位相差悬殊,一般各企业和公司都是处于强势地位,而大部分劳动者都是处于弱势行列,应该确定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原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特别是合同约定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造成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应当允许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调整过高违约金,适度授予仲裁员和法官自由裁量权,防止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