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制度是一项安民立国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我国养老金制度已经有较好的起点。由各地方政府管理,由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应对当前的社会养老、就医、失业等基本保障。除此之外,还有一笔全国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基金,其筹集途径是中央财政直接拨款、彩票公益金、上市公司国有股转持、资本市场投资收益等,可以未雨绸缪为人口老龄化做好战略准备。
现在有一种倾向,把“基本养老保障”和“补充性养老保障”混为一谈,这需要纠正。国务院新近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保障基本”,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养老作为政府主导的基本公共服务,政府责无旁贷,也是全世界通行的准则。因此,当前最重要的依然是基本养老安排。关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有3点需要澄清。
第一,我国即期养老金并不存在缺口,一些专家的所谓“缺口说”表述既不准确也不科学,有些误导公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到2012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结余2.3万亿元。今年上半年养老金收大于支,预计下半年将延续这一走势,结余会继续增加。从全国看,养老金结余稳步增加是客观事实,且经过了严格审计。分地区看,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全国统筹,13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存在700多亿元缺口,乍看确实惊人。其实,这只是统计口径问题。还有18个省份有盈余,仅广东省累计结余就超过3000亿元。可见,“缺口说”是基于地方的、局部的,而且盈余省份足以覆盖缺口省份。
第二,万一未来基本养老金出现支付不足,政府会予以财政补贴承担起兜底责任。《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人社部对此解读为: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建立并强制缴费的制度,应当由国家信用来担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社会保险基金一旦发生支付不足,出现支付缺口时,政府应当予以财政补贴,承担兜底责任。可见,基本养老金问题是有“托底”的,即便“以房养老”模式得以成功运作,也不可能取代政府养老责任。
第三,退休年龄只需与劳动力供求关系挂钩,不可以与养老金盈亏挂钩。延迟退休的必然性应当是基于人均预期寿命持续延长、受教育年限增长和老年负担代际公平的需要,而不是养老金有支付压力。如果人均预期寿命与受教育年限不延长,劳动力持续供大于求,即使养老金入不敷出,也不应延迟退休年龄。反之,即使是养老金有结余,也应当延迟退休年龄。
当然,养老金有筹集渠道、有政府保障、有制度安排,并不意味着养老金制度不需要进一步改革。为应对不断加剧的人口老龄化趋势,现有的养老保障制度还需要不断升级:进一步巩固现有资金筹集机制;加快养老金保值增值手段创新;实现基本保障无忧,适度发展补充性保障。总之,只要建立并完善起好的制度体系,我国就不存在养老金无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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