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一般用于短期灵活用工。原本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虽然这一用工形式满足了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各自的需要建立灵活的劳动关系的要求,但是,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引导,致使一些用工单位大钻劳务派遣的制度空子,肆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把单位内部长期固定的正常劳动岗位,转为“劳务派遣”岗位。他们与劳务公司合作,劳动者还是那些劳动者,却被转变为由劳务公司派遣,收入大幅降低。目前,这样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在一些垄断性行业大量存在,如铁路、电信、邮政、银行等。
更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做起“自吃自”的买卖。省劳动厅在苏州查到一个有5000员工的企业,这个企业自己成立劳务公司,把自己的员工全部通过自己的劳务公司派遣给本企业。这样一派,用工关系性质转变,劳动者收入降低,其间差价竟直接奖励了企业“操盘手”。
“劳务派遣”还成为劳动力转移中少数劳务公司的不正常发财途径。宿迁某劳务公司向苏州某企业派出大量劳务。苏州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工资合同采取的是苏州工资标准。而宿迁的这个劳务公司却只按照宿迁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劳务公司坐食其间差价。
为弥补制度漏洞,有关部门已经规定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必须跟用人单位同工同酬。为规避此条规定,用人单位再耍花招,将某类岗位全部“派遣”化,使单位内部“同工”彻底消失,失去“同酬”的基础。
省总工会副主席戈雪芬指出,劳务派遣使劳动关系变成劳务关系后,在劳动者及其工作岗位都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却大幅降低,劳动强度反而上升。其结果是“双赢双输”。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使用单位“双赢”,劳务使用单位减少了直接使用劳动者的成本和责任。劳动者和国家“双输”:一是劳动者在“有劳动没关系,有关系没劳动”的前提下工作,同工不同酬,面临双重剥削和劳动关系的高度不稳定。二是国家劳动关系不稳定、工资水平降低、社会保险基数减少,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无法实现。
劳动、工会、法院等有关方面人士一致建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应该对这一形式进行适当的限制、制约和引导。目前,应当从法律上予以解决的问题是:对劳务派遣单位加以规范,严格准入制度和审查淘汰制度;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使用期限;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权益能够真正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使用单位对权益受到侵害的被派遣劳动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