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劳务派遣工是否应享有同等福利、社保的权利?《规定(意见稿)》起草中应如何对待部分央企“完全同工同酬巨额利润会被吃掉”的意见?
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逐年增多。全国总工会曾有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工达6000多万人,约占城镇就业人员的20%,任意滥用现象十分严重,其表现之一是: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将劳务派遣这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用工形式,演变成了“日常”用工形式,以此规避保障被派遣者“同工同酬”等义务。
这种不合理现象在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法后,在立法上得到遏制。此次修改,明确了劳务派遣性质,且强调了“同工同酬”原则。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人社部在落实该决定、起草《规定(意见稿)》时,遇到了对“同工同酬”的不同理解。
“同种岗位、同样的工作量,理当获得同样的报酬。但福利、社保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范围,目前还没有法定的权威解释。”全国总工会原副巡视员、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会常务理事关彬枫说。
关彬枫坦承,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涉及分配领域,涉及深层次的体制问题,“我国的劳动福利过去曾占据薪酬的很大比重,如福利分房等,这方面很难做到‘同酬’”。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定(意见稿)》仅仅是部门规章,不该与法律相抵触。”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张志友认为,“不包含福利、社保”的同工同酬标准,将导致劳务派遣工不能享有用工单位奖励的年休假(法定之外)、全勤奖、年终奖、防暑降温费、高温补贴、住房补贴等,这与劳动合同法“公平用工”的精神相悖。
据人社部上述负责人表示,《规定(意见稿)》起草过程中,有一家央企集团算账称,其当年全行业利润是300多亿元,如把其劳务派遣职工都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同工同酬,保险和福利就会吃掉近260亿元的“利润”。
“制定《规定》目的在于落实同工同酬,而不该一味地算经济账。利润的实现,不应该用消减劳动者权益来保证。”张志友告诉记者,人社部制定《规定》,应更多倾听劳动者特别是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呼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张志友建议,劳动合同法应对“同工同酬”给予明确定义,如“相同岗位、相同工作量、相同工作成果,应该同工同酬”,也可以用列举的方式表明“同酬”的范畴。这方面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