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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职工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职工反映

      某劳务派遣公司最近遇到了一起头疼的事情,其派遣到某化工企业的员工孙某,书面提出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务派遣公司与该化工企业2003年建立了劳务派遣合作关系,孙某是其第一批派遣员工。到了2013年3月,孙某已经在该派遣公司和该化工企业工作满10年。因此,孙某在3月份书面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

      有类似情况的派遣员工不仅仅限于孙某一人,孙某的请求具有很强的代表性。那么,派遣员工是否有权利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答疑

      辽宁斯达尔律师事务所王佳欢律师说,关于被派遣员工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否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自《劳动合同法》颁布至今一直争议不断。其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务派遣用工属于特殊用工,且派遣公司本身没有可提供的工作岗位,因此,派遣公司不应当与被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并没有授权派遣公司可以不与被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被派遣员工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派遣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基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明确界定为用人单位,而不是职业介绍或中介性质的机构,在国家没有新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所有的劳动用工义务,包括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若劳务派遣公司不希望与被派遣员工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建议与被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不应超过9年。若超过9年,即属于明知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工的,就应当承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本案中,职工孙某被该派遣公司派遣至一家化工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在2013年3月合同期满时,孙某有权利向派遣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