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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工伤后公司说他是劳务派遣工

    2013.9.13 周五 晴 尖草坪区法院

        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是对自己权益最好的保护。

        男子郭,原平人,事发前在太原一家企业打工。

        去年5月的一天,郭在运输滚床时,被滚床砸伤左脚。手术后,郭的3根脚趾完全缺失。郭所在工地的承包方是山西某公司,该公司称郭是由山西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派遣到其公司的劳务工,导致郭工伤赔偿事宜无法解决。

     

        接到郭的援助申请后,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李律师立即开始为郭搜集证据。受伤地点证明、工友证言、郭的工资表……证据准备充分后,李律师申请了劳动仲裁。尖草坪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李律师提出山西某公司系工程承包方,郭从该公司领取工资,并在施工期间受伤。由此可见,郭与山西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山西某公司却坚称郭是派遣到单位的劳务工,并拿出了一份派遣协议和有郭名字的工人名单。李律师提出这两份证据不配套的质疑。最终,仲裁委没有认可该证据,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山西某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李律师继续为郭取证,为其代理诉讼。为了帮助郭,李律师向法院申请要求山西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还未等到开庭,山西某公司就主动承认了郭的身份。最终,郭与山西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支付郭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