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步伐的加快,很多企业采取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来加大效率。并且,劳务派遣在扩大就业等方面功不可没。然而,随着劳动法规的完善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务派遣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很多劳动者觉得在一个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公司缺乏安全感,有可能随时被解除合同,有种临时工的感觉,并且比起派遣单位的正式员工可能待遇等差距较大。
那么,劳务派遣员工是否真的可以被单位无故退回?
<案例>
因错被单位“打回”劳务派遣公司
袁某与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于2008年4月16日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派遣袁某至某软件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与代表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终止或解除以及代表处终止或解除与袁某之间的用工关系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并且最终商定袁某的工资由袁某与代表处协商确定,每月工资以代表处实际支付的社会保险基数为准计算,为人民币6000元。
2009年8月13日,代表处向袁某发出书面解除用工通知书,理由是:袁某把代表处电子邮箱内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次日,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工单位书面通知,称袁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收到通知后当天解除了与袁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袁某承认把代表处电子邮箱内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但强调代表处没有任何规定禁止此行为,更不用说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
袁某无奈向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按照6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解除至劳动关系恢复期间的工资。
但是,劳务派遣公司主张,之所以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因为工作期间把袁某把代表处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这严重违反了代表处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