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服务热线:024-31688099

最新资讯

  • 公司动态
  • 政策法规
  • 求职技巧
  • 让法律真正成为被派遣劳动者的“护身符”
    ——平顶山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刘冬梅就平顶山市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平顶山市各级工会正积极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日前,平顶山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刘冬梅回答了记者问。

      记者:为什么要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

      刘冬梅:《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方面,尤其是在2008年以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在维护企业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中也发现,由于部分条款已不太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稳定职工队伍,国家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改。

      记者:这次修改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刘冬梅: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共涉及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二条这四个法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针对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问题,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准入“门槛”,将注册资本金由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要求其必须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及设施,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管理制度,并且必须取得行政许可。二是针对被派遣劳动者反映最强烈的同工同酬问题,进一步强调了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得以落实。三是针对一些行业、企业长期在主营业务、一线岗位大规模使用劳务派遣工问题,这次劳动合同法修改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严格限制,由现行法律规定的“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三性”工作岗位上实施,修改为“只能”在这“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作了明确界定。同时增加条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四是为增强法律约束力,加重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这种修改的目的,就是要更进一步地体现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记者:修改后有什么重要意义?刘冬梅:《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市各级工会和广大工会干部要充分认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颁布实施的重要性,抓住修正案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引导全市工会干部认真学习,吃透精神、把握条款,依法维权,扎实推进法律的贯彻实施,使《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真正成为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护身符”。

      记者:我市各级工会怎样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刘冬梅:当前一个时期,全市各级工会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要深入企业、深入社区、深入到职工群众特别是劳务派遣职工中去,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引导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职工群众特别是劳务派遣职工知法守法,依法维权,推进建立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二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切身利益;三要加强与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部门合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切实遵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