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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职工,不是“万能贴”?
        按理说,企业实行劳务派遣工,曾经是企业用工的补偿形式。其用工形式在特定的时期发挥过积极作用,并为用工单位解决和缓解用工之矛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劳务派遣工又给一些用人单位钻了“辅助性”的空子,存在用工的不合理状况。有之过多使用劳务派遣工,而让劳动者本该享有的权益得不到保证,更有之引发社会之矛盾。

        对此,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征求意见稿中,人们不难发现,该意见明确指出,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显然,对于劳务派遣工有了限制。原因很简单,促进企业用工公平,让劳动者得到所应有的权益。

        尽管有企业认为,如把其劳务派遣职工都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同工同酬,保险和福利就会吃掉近260亿元,企业承担不起,但这不是理由。换一句话说,如果国家命令禁止不准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企业该当如何?企业怎不能面对“用工荒”而束手无策。

        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应该看到限制企业劳务派遣工,其目的就是逐步取消劳务派遣工,而不是总在福利,同工同酬上“纠缠不休”。

        因为促进企业用工公平,不是企业说了算,更不是因为企业利润减少而作为使用劳务派遣职工同工同酬权利不包括福利和社保的理由,所以劳务派遣是“临时性”的,非常远用工形式。

       其实,对于劳务派遣工该不该享受福利和社保,并不是最终之目的,而是人们追求的是用工公平与合理,维护的是个人权利不因企业劳务派遣工而受到损害。

        追求公平,保障个人权益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谁把工作做好、做实,谁就受益;谁还是按部就班,循规蹈矩,谁就要“吃亏”。

        因此,劳务派遣工既不是“灵丹妙药”,更不是“万能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