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这起劳务派遣员工维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官说,两家单位要共同承担责任。
遭遇:副经理突遭解聘
晓英是和上海一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然后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厦门一家商店上班。
据商店方面说,2012年,晓英数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包括委托他人代打考勤记录、公然要求员工违反考勤制度,还严重违反原告公司内购政策。因此,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晓英的违纪行为已经足以导致解聘。
店方还说,因为晓英是劳务派遣员工,因此,公司有权依法将她退回,无需支付赔偿金。晓英说,她根本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之所以解聘我,是因为我的上级主管想要安插自己的关系人到我的岗位”。
说法:两家单位共同担责
经审理,思明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并没有证据证明晓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可以依约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应当共同向晓英支付2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法官分析说,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共同履行对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法规上的义务。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共同向晓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2232元,支付晓英2012年度年终双薪9166元。
一审判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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