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0日18时40分左右,王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违法行驶货车相撞,导致王某全身多处骨折,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无责任。王某受伤后并未向江津人力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物业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官司打完了,讨回了双倍工资,王某又于今年7月向江津人力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王某受伤后并未按规定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且王某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目的是要求双倍工资,与工伤认定无关联。故江津人力社保局最终以超过规定的受理时限为由,驳回了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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