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號店案”尚未宣判
徐輝是1號店勞務派遣就業歧視案的當事人,“自入職以來一直沒有休過年假,國家法定節假日仍被要求加班,但卻沒有相應的加班費”,作為勞務派遣工,徐輝每月隻有4天休假,每天需上班8至10小時,每天需配送快遞800-1000件,卻無法享受同等工作量的快遞員的收入和福利,甚至被非法解聘后連連續計算工齡的合法權利都被非法的勞務派遣合同嚴重損害。
2012年底,徐輝將1號店和另兩個勞務派遣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確認1號店與其的勞務派遣合同無效,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不過,2013年7月8日深圳羅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勞務派遣合同有效。徐輝不服,向羅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9月5日,徐輝案一審開庭,經過2小時的法庭激辯,當庭並未宣判。
徐輝的代理律師、廣東翰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龐琨認為,作為1號店長期和主要的工作崗位,這個崗位不符合勞務派遣的“三性”要求,在此前提下,這種勞務派遣“先天不合法”。
公益機構提三點意見
衡平機構長期致力於開展消除就業歧視工作,衡平機構總干事郭彬提到:根據2012年12月28日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用工隻能是補充形式,隻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很多用人單位卻利用勞務派遣做長期全職的工作,徐輝是其中一個縮影。
面對越來越多的勞務派遣糾紛,今年8月7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訂勞務派遣的相關規定。衡平機構針對《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出了三點修改意見——建議擴大“同工同酬”中“同酬”的范圍﹔明確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試崗期或試工期待遇問題﹔規定替代性工作崗位的時間限制。
衡平機構研究員謝婧說:“《規定》第13條專門規定了有關同工同酬的問題,但並未說明除了同工同酬之外,是否同福利。通常來說,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企業可不支付福利、少支付社保等類別的保障,這實際上侵犯了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我們提出,除了勞動報酬之外,還應享有和正式員工相同的福利。”
關於試崗期和試工期的待遇問題,謝婧說:“我們建議在試崗期或試工期,用工單位應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全額勞動報酬和福利。”
關於替代性工作崗位的時間限制,他們建議:替代性工作崗位應當設立時間限制,可參照“臨時性工作崗位時間”,以避免“替代性”被濫用,“超過六個月應當轉為正式員工較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