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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实现同工同酬依旧任重道远

      7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派遣工同工同酬的规定,燃起了众多劳务派遣工的希望。然而,面对复杂的用工市场,在没有具体配套实施措施,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维权成本太高的大背景下,实现同工同酬依旧任重道远。

      派遣工的喜与忧

      8月28日,甘肃省人民医院门诊导诊台护士小张认真地解答着就诊人员的各种询问,口齿伶俐,热情专业。

      入院考试中,小张笔试及面试成绩优异,且拥有护士证,一路绿灯。目前她正在考核期,考核通过了就和医院签署“人代合同”,之后,在绩效工资、社保、评先评优、职称评定、外出培训学习及日常管理方面与正式在编护士享受同等待遇。

      在省人民医院900多名护士中,像小张这样处于考核期或考核通过签订“人代合同”的护士将近700人。省人民医院纪委书记、人事处处长张新梅说:“编制有限,但是待遇力求同等,这是医院对所有护士坚持的原则。”

      相比小张,更多的人则没有这么幸运。在某金融单位营业网点工作的王女士说,2008年她就通过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合同到该银行营业网点上班,但现在一年的收入还不及正式员工的年终奖,同工同酬就更谈不上了。“现在唯一的希望就是好好干,等待转正。”

      王女士还透露,私底下,不少聘用员工担心新政策严格执行后自己会被辞退。

      派遣工的担心不无道理。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从理论上讲,一个单位的利润是个定值,同工同酬后分配的人越多意味着分母越大,员工相对获得的报酬肯定会越少。所以单位工资分配实现绝对均等的话,要么做大蛋糕,要么减人。

      记者采访中发现,兰州不少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工形式复杂多样,即使从事同样岗位,员工也被分成几等,收入待遇相差甚远。

      目前,劳务派遣基本覆盖到我省的全部行业,所占比例还在逐年提高。省人力资源市场行政部部长张志峰介绍,部分行业派遣工所占比例已达30%左右,有的行业甚至更高。

      诸多关卡亟待破题

      省总工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省共有劳务派遣机构1109家,劳务派遣工11.7万人,约占全省企业职工总数的5.7%。

      作为人力资源新业态,张志峰说,劳务派遣是合同制的有效补充,既能为用人单位提供季节性用工、短期用工等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还可以防止摩擦性失业。

      同时,在没有劳务派遣的时候,农民工、季节工、小时工、农合工、临时工、长期临时工并存,劳务派遣使这些用工形式实现了大一统,结束了用工杂乱、监管难的历史。

      但张志峰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存在的良莠不齐、派遣员工基数较大,法律的实施细则空白,正是实现同工同酬亟待解决的问题。

      据悉,2008年到2009年,我省注册成立了很多劳务派遣公司。因为当初门槛很低,一些不具备能力的人员盲目加入,更有甚者搞虚假注册。先天不足的粗放式管理及注册门槛低,造成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杨成锐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提高了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规范了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场所,加强了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加大了对劳务派遣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使得责任主体清晰化,从而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张志峰表示,派遣员工拥有相同的工作岗位、提供相同的劳动、产生相同的绩效,应获取大约相同的报酬。

      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兰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学院社会学张教授认为,同工同酬不是新概念,1986年我国搞的全民所有制条例里面提到过,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提到过,这次修正案又提到了。但不同的是,这次直接针对劳务派遣工,范围很小,同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所以既有亮点,也有操作难点。

      她认为,新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各地要有配套落实的相应政策和措施。派遣工到底和正式工有没有区别,首先应该组织相关执法部门督查,公开相关情况;其次,派遣公司要对派遣员工的薪资实行备案制度,形成长效机制;第三,切实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第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把派遣工纸上的权利落实到实际中去。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孙一律师认为,现实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加上维权成本太高,导致大部分劳动者大多时候选择了忍气吞声。因此,怎么执行这一规定还需要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否则法律规定只能是一纸空文。

      “当然,即使同工也有效率、能力的差别,长期存在的根据学历、工龄区别工资待遇的方法也具有合理性,实行一刀切的薪酬规定必然导致不公平。”孙一丁认为,应当允许用人单位有一定的薪酬自主权以体现不同劳动者的劳动价值。这方面法律法规应当对同工同酬作出细化规定,对同工同酬的概念进一步明确,规定薪酬在一定范围内波动不属于违反同工同酬的规定,但对范围应当作出限制,既体现同工同酬的立法精神,保障社会公平,又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