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系指被派遣劳动者(即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即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即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劳务派遣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正式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在同一岗位享有同等的劳动报酬”;这一规定要求并没有让外资企业或民营企业感到紧张或有压力;真正感到难堪的是众多垄断性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其原因在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其劳务派遣工已大范围存在,在部分单位,劳务派遣工的数量甚至已经远远超过了正式工,如果放弃聘用劳务派遣工,劳动力资源将严重紧缺。
另一方面,“正式工月收入能上万,而劳务派遣工也就是三四千元,还没有各种福利”,如果实现同工同酬,人力成本将急剧增加, 这些企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也会由此产生巨大压力。
为了维持现有正式工与劳务派遣工的区别待遇,一些企业单位开始思考并采取一些治标不治本的处理方式,例如对部分部门采取整体性业务外包,比如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客服中心等。类似这种运营方式并不能维持多久,相信有关劳务派遣范围的界定及劳务派遣工所占比例限制等新规定的出台会进一步逼迫这些企业单位面对现实,回归到合法轨道上来。
这些在法律上难堪的企业单位,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不应该采取逃避的方式,这会导致问题继续发酵,容易形成社会群体事件;其恰恰应该认真正视这些法律问题,重新规范,并回归合规之道。具体而言,就是应当认真梳理并准确定位主营业务、主要岗位和辅助性岗位,让正式工回归正常工作,避免“正式工不干正式工的事”;让劳务派遣工回归辅助岗位,避免“劳务派遣工干正式工的事”。若此,同工同酬自然就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