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服务热线:024-31688099

最新资讯

  • 公司动态
  • 政策法规
  • 求职技巧
  • 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有何规定?

    近段时间,本报政策咨询热线不断接到读者电话咨询,时下劳务派遣用工现成为一大热点问题,那么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有何规定呢?

      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专家,就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相关规定回答如下:

      现实中,全国各地劳务派遣员工在企业用工的比例中占到了10%以上,有的企业派遣员工的比例甚至达到了70%~80%,这样高的比例显然并不合理。因此,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那这一比例到底应该是多少?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这样规定: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专门下发通知中修改建议,即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超过5%。全总在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为,临时性、替代性岗位鉴于其客观存在,实际需要,短期影响,可以不做用工总量的具体比例限制,但是《劳动合同法》要求对劳务派遣用工与企业用工总量做比例限定是指各类劳务派遣,而非仅限于辅助岗。因此,“考虑到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因素,建议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超过5%,‘三性’岗位实际使用比例大体接近10%,这是比较合理的区间,使劳务派遣重归‘企业补充用工形式’,并与其他国家的一般平均水平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