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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全面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8月20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申办工作通告》,宣布北京市全面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需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向企业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通告》规定,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告》要求劳务派遣企业应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7项相关材料,即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通告》还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受理决定、审查期限、许可决定与告知、变更与延续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条件和期限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另外,要求已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企业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