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3个月,活没少干,却无法拿到分文报酬这是北京5位大学毕业生近期的遭遇。
杨蕊是北京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在今年2月的一场招聘会上,一家她梦寐以求的央企对她抛出了橄榄枝。她和另外4名外语能力突出、沟通能力强的研究生一起被录用,招聘时公司承诺试用期满后可享受公司正式员工待遇,表现优秀者甚至可能解决北京市户口。
进入公司一星期之后,公司给他们派发了合同,合同上写明,正式录用前需试用3个月,这3个月内没有任何报酬,3个月之后另立合同。
“合同上的内容,几乎全是公司的权利和我们的义务,没有我们的权利。”杨蕊说,尽管觉得合同不公,但由于担心失去机会,自己并未提出异议。
5位大学毕业生是按照“行政人员”的岗位招聘进公司的,但入职后却做了大量的翻译工作。他们觉得事有蹊跷,追问之下,公司承认,实习期满后,如果他们愿意留下,须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以劳务派遣工的形式入职。这一结果大大出乎他们的意料,她和另外两名求职者也因此离开了该公司。
记者联系了该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该负责人否认了公司今年曾招聘正式员工,但他承认公司招聘了“实习生”,对实习生“只管一顿午餐”。
大成律师事务所贾秀娟律师表示,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一般为转正后工资的80%。“在试用期内没有任何劳动报酬,这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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