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劳务派遣市场日渐红火,一些劳动关系矛盾日益凸显。昨天,我市劳务派遣用工专项调查报告出炉,报告显示,尽管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9.2%,但劳务派遣工与劳动合同工的平均工资相差近1200元。据悉,此次共调查了291家劳务派遣企业和737家劳务用工单位,涉及劳务派遣工15万多人。
44家单位劳务派遣工与劳动合同工平均工资差距超过3000元
在一家国企工作的姜女士表面上很风光:出入高档写字楼,衣着光鲜靓丽。然而她却有苦难言,自己的身份是劳务派遣工,拿的薪水是同岗位“正式工”的一半都不到,还只享受部分福利。
姜女士的情况并非个案。根据此次调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工的平均工资分别为3909元/月和2715元/月,相差近1200元。差距最大的达到8980元,有44家单位差距大于3000元。工资水平以外,劳务派遣工感受最直接的差异来自奖金福利。
而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近半数劳务派遣工在用人单位工作2—5年
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针对“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但此次调查显示,劳务派遣工大多从事长期性、稳定性工作。其中,近半数劳务派遣工已在用人单位工作2—5年,约29%的劳务派遣工工作5年及以上,多数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在工作性质和内容上其实是不需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完全可以直接雇佣劳动者。
对此,相关专家认为,要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的“三性岗位”,除“临时性”工作岗位期限为6个月外,“替代性”工作岗位也可设定相应的期限,超过期限的,只要劳务派遣工提出要求,即可转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辅助性”岗位则可通过一定的比例进行控制。
多数劳务派遣单位规模小、专业化水平低
此次调查显示,多数劳务派遣单位规模小、专业化水平低。291家劳务派遣企业中,注册资金在10万元及以下的有31家,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仅有48家,占16.5%。劳务派遣单位专职人员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平均比例为31.9%,几乎不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员工档案管理等服务,且没有能力处理劳务派遣中发生的各类问题。
“由于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准入门槛过低,没有赋予劳动行政部门有效监管手段,导致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甚至‘皮包’公司进入该行业,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巴坤亚说,考虑到劳务派遣单位是经营劳动力的特殊用人单位,前不久,人社部颁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今后,对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我市将依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没有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擅自经营该业务的,将被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同时,建立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备案制度,实行年度核查制度,对未能通过核查的,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