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山西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针对劳务派遣作出新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拟设立新的劳务派遣单位,只有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工商注册,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7月1日,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中针对劳务派遣问题有不少新规定。针对过渡期的安排,省人社厅明确,今年7月1日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按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从今年7月1日起,拟设立新的劳务派遣单位,只有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工商注册,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同时,省人社厅明确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管辖划分:劳务派遣单位在设立时冠名“山西”字样的由省人社厅审核许可;冠名地级市或者县级行政区划字样的分别由地市级人社局、县级人社局审核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中同时出现两个以上行政区划字样的,由最大的行政区划人社部门审核许可。外埠入晋的劳务派遣单位,到省人社厅办理行政许可或备案,并接受监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比如,劳务派遣单位500人以下的,应当有一处使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具备日常办公、接待、档案保管等功能的办公场所;劳务派遣单位500—2000人,办公场所50—100平方米;劳务派遣单位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劳务派遣单位5000人以上的,按人数增加情况相应增加办公场所面积等。
我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察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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