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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新规
            省人社厅日前介绍,我省针对劳务派遣作出新规定,今后,拟设立新的劳务派遣单位,只有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工商注册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人是这么形容劳务派遣:工作冲前头,工资拿零头;出了问题算我的,有了成绩没我份儿。在一些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被称为正式单位里的“临时工”。据介绍,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由用工单位、派遣公司和劳动者三方构成的一种灵活用工形式。劳动者先跟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再由派遣公司安排到用工单位去工作。当前,企业比较热衷使用劳务派遣工,主要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劳务派遣工灵活的退出机制,也可为企业“减负”。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用工形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些用工单位特别是中央驻晋企业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却存在低薪酬、低福利、拖欠工资、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而且劳务派遣工普遍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年假、职位晋升等待遇,这已成为当前劳动用工领域的热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此,省人社厅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拟设立新的劳务派遣单位,只有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工商注册,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外埠入晋的劳务派遣单位,也要办理行政许可或备案,并接受监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等。我省将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察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擅自经营该业务的企业,将被处违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