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系某劳务公司派遣到某玻璃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该劳务公司与玻璃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但双方未就胡某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约定。胡某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合同,双方也未就社会保险问题进行约定。后玻璃公司以胡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胡某退回了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由此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关系。但胡某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务公司和玻璃公司应该连带承担自己的社会保险损失。胡某咨询,他的社会保险应由谁负责?
法律人士认为,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是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就社会保险问题进行相应的约定。又因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派遣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就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作出约定。所以,胡某的社会保险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劳务派遣公司应就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与玻璃公司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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