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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须先申请行政许可
            东北网8月14日讯 日前,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日起,在我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登录省人社厅网站(www.hl.lss.gov.cn)下载并填写申请表,按规定准备材料,向省人社厅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已经营或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将其在办公场所明示,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做到同工同酬。人社部门每年定期对已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年度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对通过核查的,出具年度核查证书;对未通过核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