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劳务派遣真正关进法制的笼子里
“‘三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总数应当控制在10%以内,同时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上应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针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8月7日公布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提出如此建议。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三性”岗位、同工同酬以及提高违法成本等内容进行了细化。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重要配套规章,人社部起草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将对解决当前劳务派遣用工领域的突出问题,促进法律贯彻落实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在《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于8月7日至9月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能否得到真实、准确、全面的反映,对于从源头上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正基于此,全国总工会日前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工会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组织,配合做好征求意见工作,客观、全面地反映广大职工呼声。
全总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表示,工会将把此次征求意见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要内容,深入一线听取并归纳职工的建议,积极发动职工和工会干部建言献策,组织专家学者提出意见,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努力使正式出台的规定具有更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把劳务派遣真正关进法制的笼子里。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是《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的一大热点。“由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得到很好执行,致使一段时期以来滥用劳务派遣现象突出,一些用工单位甚至奉为‘先进用工形式’,严重偏离‘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范畴。”郭军告诉记者,全总在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为,临时性、替代性岗位鉴于其客观存在,实际需要,短期影响,可以不做用工总量的具体比例限制,但是《劳动合同法》要求对劳务派遣用工与企业用工总量做比例限定是指各类劳务派遣,而非仅限于辅助岗。因此,“考虑到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因素,建议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超过5%,‘三性’岗位实际使用比例大体接近10%,这是比较合理的区间,使劳务派遣重归‘企业补充用工形式’,并与其他国家的一般平均水平接近。”
据悉,对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中涉及的同工同酬、跨地区派遣、连带赔偿责任等问题,全总将提出除劳动报酬同工同酬外,用工单位还应“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实行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同步的工资调整机制”;“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和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标准不一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标准高者执行”,以及在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建议,以确保《劳务派遣若干规定》不折不扣地体现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