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劳务派遣费用“免入”工资总额
8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备受关注的派遣用工比例问题,《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法律界人士认为,《规定》对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央企和企业可谓喜忧参半。
上限10%
经过首次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已经近两个月,该法最大亮点在于对“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进行严格限定,不仅派遣岗位必须满足“三性要求”(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同时规定派遣用工亦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
修正案第66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为此,1月23日人社部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通知称,“为确保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有效实施,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劳务派遣规定》。”
5月份,《规定》草案稿形成,在征求各方意见时,遭遇了各方的激烈争议。与5月份的版本相比,征求意见稿对于用工比例不超过10%的规定变化不大。
《规定》中表述,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而对于哪些岗位属于辅助性工作岗位,《规定》给出的认定标准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
无固定劳动合同被排除
据一位参与《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专家透露,5月份的版本中曾经拟规定,劳务派遣的费用,将列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而此前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费用一般列入用工单位的劳务费支出。此条款未被写入《规定》之中。
劳动法专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洪桂彬律师认为,没有将派遣人员费用列入工资总额,对国有企业是一大利好。
现在,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的员工的工资总额设定限制。而如果将劳务派遣费用也列入企业的总额,国有企业的工资可能就会突破国资委设定的工资总额。
在修正案起草制定过程中,立法部门曾经前往包括中石油、中海油在内的央企进行调研。参与调研的专家告诉《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调研结果显示,央企面临着同工同酬和用工比例问题的巨大挑战。
“国有企业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大户,如果国企的这笔开支无法按劳务费入账,势必影响到整个劳务派遣行业。” 洪桂彬说。
除此之外,《规定》中不再要求劳务派遣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则。
据参与起草研讨《规定》的专家介绍,此前拟规定,劳务派遣工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洪桂彬认为,不再要求劳务派遣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是有利于企业的。此前,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原因之一就是,劳务派遣工一般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可以降低用工成本。
但是,此前有专家建议的两年过渡期,未被《规定》采纳。
《规定》起草过程中,有专家建议,可以采取过渡期方式,比如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之后,企业可以在两年内逐步采取过渡措施,减少劳务派遣工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