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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逆向派遣”行不通了

            看了一则招聘启事后,济南历下区市民李佳动心了。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在招聘启事中称,工作职责仅是在超市做促销员,工作轻松待遇高。李佳于是通过应聘来到了这家公司上班。可4个月过去了,文化传播公司没有和李佳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告诉李佳她属于劳务派遣工,而且也一直由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发放工资。
      李佳越想越不对劲,申请劳动仲裁后,她又将文化传播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告上历下区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佳应聘到文化传播公司工作,接受文化传播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与文化传播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虽然李佳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但李佳没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劳务派遣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由文化传播公司支付给李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00余元,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459元。
      本案的主审法官、济南历下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张维红将这种劳务派遣方式称为“逆向派遣”。张维红介绍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批这样的案件:有的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好几年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被单位要求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原单位工作。一些单位想借用劳务派遣这一形式,建立起一道与劳动者之间的“隔离墙”,借以防范他们眼中的用工风险。一旦发生工伤或者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以将责任推给劳务派遣公司,自己落得个干净利索。而劳务派遣是两年一签,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用人单位可以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逆向派遣’以后就行不通了。”历下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海涛介绍说,本次劳动法的修改,就是要使劳务派遣回归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新法明确规定,只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并对这“三性”进行了详细界定。如临时性岗位是指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指为主营业务提供辅助的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原岗位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而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岗位。将正常招聘的员工或者原有员工变为劳务派遣工,是违反这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