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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为劳务派遣设门槛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国劳务派遣工数量激增。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深入多个省区市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进行了多次调研,最终形成的报告显示,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中存在被滥用的问题,一些用工单位在主营业务岗位上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等问题比较突出。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很多岗位,像医生、银行都有大量劳务派遣员工的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说,不符合规定的滥用劳务派遣,容易引起用工混乱,“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就是指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下,就在劳资双方之间增加了劳务派遣机构,这就形成了三方劳资关系。这样一种有劳动没有关系,有关系没有劳动的体制就造成了劳资双方关系的复杂化,也造成了法律关系的模糊。”

     

     

            全国政协委员欧成忠建议,法律应该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制度用工范围,明确定义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强调,要禁止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还应该对不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清查。杨志明强调,要解决中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劳务派遣规范的问题,并“规范劳务派遣,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凡是有一定规模的劳务派遣,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一定规模的场地建设和一部分的专业人员,借此把‘皮包公司’挤压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