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一位银行职员在单位工作超过十年,期间获得“技术能手”等多项荣誉,但一直未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5月,银行通知该员工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以达到为其“转正”目的,但此好意员工并不领情,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双方诉至法院。1月7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支持了该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
员工 工作十年拒绝劳务派遣
1998年3月10日,刘某开始在沈阳某银行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曾获得“技术能手”等多项荣誉。2007年5月,银行为给刘某“转正”,通知刘某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但刘某不同意。同年12月23日,刘某因病住院治疗。
2008年1月9日,银行登报公告通知“已于2007年12月24日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请出院后到单位办理正式手续”。刘某认为单位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违法,于2008年2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沈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未履行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于2008年2月21日通知不予受理。刘某于2008年3月4日诉至法院。
银行 已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刘某认为,她从1998年起一直在该银行工作,并且是业务骨干,出院病休结束后于2008年6月18日回单位上班至今,并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为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她有权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银行辩称:单位与刘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我国劳动法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并且没有明确规定和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2007年12月18日,单位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了刘某,应按银行的内部规定行事,并已经刘某签收,因此,银行已于2007年12月24日与刘某解除了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应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