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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不能“逃”社保

            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大连市劳动保障部门8月初开始,从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劳动代理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入手,对全市范围内从事境内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劳务派遣单位进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专项执法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有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在利益的驱动下,通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协议的形式,有意混乱劳动关系,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侵占职工合法权益,从中牟利。按照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城镇职工要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五项社会保险,农民工要缴纳工伤和医疗两项社会保险,未缴、少缴、漏缴的必须补缴。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最多的是劳动关系不明确,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都未与被派遣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针对这些问题,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明确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交劳动者本人一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将按照事实劳动关系确定用工单位与被派遣人员建立了劳动关系,由用工单位承担有关义务和法律责任,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解除了劳务协议,凡是存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也要按照劳动关系追究法律责任。

      对在这次检查中违法问题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涉嫌偷税、漏税的,劳动部门将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