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纠纷找派遣公司
处于“三角关系”中的派遣制劳动者受到侵害,该如何维权?
陈岩认为,劳动者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该找劳务派遣公司。因为他(她)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有责任和义务明确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干什么,享有什么样的待遇,有什么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外嫁”的孩子在“婆家”受委屈,当然要找“娘家人”。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出面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改变了工作性质,加重工作任务,劳务派遣公司也应该出面干预。劳务派遣公司跟一般的职业介绍所不同,劳动者是它的雇员,它有权解雇劳动者。需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谁有资格跟你签订劳动合同,谁就有权解聘你,谁就有义务给你发工资并提供劳动保护及福利保险。
用工单位应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还应明白一点:同工同酬。这一点已写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目前,一些企业和用工单位存在的不同用工形式不同报酬的现象,就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一些单位的理由是: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并无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只与劳务公司之间有经济合同关系。这种说法站不住脚,更不合法。
派遣制劳动者若遇到不同酬的问题,就应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没工作,派遣公司要给最低工资
派遣制劳动者维权,还应记住两项权利。
第一项权利是:用工单位不能单独与劳动者另订劳务协议。即:用工单位不能给劳动者另戴“紧箍咒”。《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二项权利是:没工作了,可向劳务派遣公司要工资。这方面内容也写进了《劳动合同法》: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