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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单位每年应提交经营报告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称,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具备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条件。

      同时,进一步重申同工同酬的原则,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其他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也应进行相应的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下发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为避免出现“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问题,建立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报告。

      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7月1日起,实施办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按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6月30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