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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相关条例待出 用工比例初定不超10%


            7月1日实施的新版《劳动合同法》正面临一些尴尬的现实问题。

            目前,与新版《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多项法规条例都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但人社部在制定这些条例的过程中,仍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特别是大型国企。下一步,人社部需要综合国家发改委、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多部门的意见,对《劳务派遣规定》、《工资支付条例》、《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改革办法》等多项制度再做进一步修改,才能将这些法规条例对外颁布。

            其中,对《劳务派遣条例》中的用工比例问题,人社部初步的规定是,用工单位雇佣劳务派遣工最多不能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0%。同时,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建议是,将10%的占比降低至5%,国资委的建议是提高至15%。

            据悉,对《劳动合同法》的重新修订是为了规范日趋严重的劳务派遣问题,而修订后的几项条文中,对于滥用劳务派遣以及“同工同酬”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补充规定,迄今并没有制定出相关的配套细则,因此现实中解决劳务派遣问题的难度依然很大。

            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谢良敏对经济观察报表示,虽然《劳务派遣条例》等法规条例的颁布,将会对滥用劳务派遣问题起到较大的遏制作用,但要真正解决同工同酬问题,还需要尽快出台工资收入调控的综合性文件,即《工资条例》。

    用工比例

            人社部目前着手制定的配套法规条例中,《劳务派遣规定》最为关键。

            由于修订前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的“三性”规定过于原则性,具体来说,就是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界定缺乏细化,无法起到限制滥用劳务派遣的作用,为了弥补法律的“不足”,人社部早在2010年前就启动了《劳务派遣规定》的制定工作。

            但经过多次修改的《劳务派遣规定》到现在还没有对外颁布,经济观察报了解到,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人社部在后期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遭遇到来自企业尤其是大型国企的反对声音很大,《劳务派遣规定》制定工作在2010年年底基本被搁置。

            此后,为了解决劳务派遣问题,全国总工会于2011年全国两会前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劳务派遣调研报告”,并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中相关“劳务派遣”内容的建议。通过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方面的协调推动,2012年底全国人大法工委终于完成了对《劳动合同法》的重新修订。

            新版《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临时性”和“替代性”的清晰界定,但对“辅助性”的规定却较为模糊。同时,新版提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该如何才能实现同工同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曾表示,对于辅助性,新版《劳动合同法》的界定是“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但现实中的情况是,很多工作岗位都是辅助性的。比如银行里,“除了行长,所有岗位都是辅助性的,因为所有人都是辅助行长工作的”。

            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劳动合同法》修改草案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比例”,全国总工会的多位专家也透露,全总方面曾力主在新法修改中,应补充一条——“用工单位应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但这些都没有在最终公布的新版《劳动合同法》中得以体现。

            今年年初以来,人社部已经加快对《劳务派遣规定》的制定和修改,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总量,人社部初步的规定是,用工单位雇佣劳务派遣工最多不能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0%,这与原来《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规定保持一致。

            全国总工会人士对经济观察报透露,今年6月,人社部已征求过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方面的意见,对于用人单位雇佣劳务派遣用工,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建议是,将10%的占比降低至5%,而国资委的建议是,提高至15%。

            对于还存在争议的“三性”岗位的界定,人社部方面考虑是,将界定用人岗位性质的权力交由用人单位,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规定》中也会明确限制用人单位的权限,要求用人单位对于“三性”岗位界定必须在遵照新版《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再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工会介入、情况公示、社会监督等方式来实现公平公正。

            目前,人社部正在制定的相关法规条例还有《工资支付条例》、《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企业裁减人员规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改革办法》等多项制度,其中《工资支付条例》、《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都已经过多次修改,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同工同酬

            在社保业内人士看来,虽然缺乏具体操作办法,但提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是新版《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最大亮点。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劳务派遣工俨然成了“临时”和“廉价”的代名词。其典型特点是,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用工单位雇佣劳务派遣工并不和员工签订合同,而是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结果许多用人单位可以找各种借口克扣其正常工资与福利待遇,甚至随时“裁员”、“甩包袱”。

            全国总工会近年来多次调研全国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发现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现象在国内已经十分普遍,多数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工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与正式工相差较大。由于随时可以“裁员”,劳务派遣工人的工龄永远都是从零开始,周而复始。

            据全国总工会人士介绍,新版《劳动合同法》中强调的“同工同酬”,其实早在2010年形成的《劳务派遣规定》和更早之前的《工资条例》初稿中就都出现过。人社部方面2009年起草的《工资条例》,第一部分就对条例适用范围和工资的定义,以及同工同酬的要点进行了阐述,明确提出对职工工资要实现同工同酬;次年起草的《劳务派遣规定》,也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在人社部目前正在修改、完善的《劳务派遣规定》中,同工同酬再次被强调。谢良敏认为,下一步,随着《劳务派遣规定》、《工资支付条例》、《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规条例的颁布,必定会对滥用劳务派遣问题起到较大的遏制作用,但要在同一个用人单位甚至同一个行业真正实现同工同酬的目标却很难。

            在他看来,相关部门和专家还需要尽快推动人社部尽快出台工资收入调控的综合性文件——《工资条例》。

            经过反复修改的《工资条例》去年被迫“流产”,人社部决定将《工资条例》草案分拆,先行逐步推出《工资支付条例》、《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多项条例。谢良敏认为,这可以看出国资委等方面还是在竭力维护一些重点企业特别是大型国企的利益,由此也可以判断,未来要真正实现广大普通劳动者所期盼的同工同酬,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