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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7月起需行政许可

      记者昨日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劳动合同法》经修改后,对劳务派遣有了新的要求。从5月开始,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和各类接收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都要接受检查。

      目前,我市在工商注册登记从事劳务派遣经营的企业有36家,其中稍具规模的派遣企业经营比较规范,但一些小企业存在“空壳”现象。比如说,没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业务员工,没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没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注册资本偏低。

      从下月开始,劳动监察部门将深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检查核实劳务派遣单位的自查情况和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情况,对涉及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两年、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以及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等违法行为,将责令限期改正。

      对检查中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如果企业拒绝改正的,将予以处罚;按新规定无法达到法定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移送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对用工单位涉及的非“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用工、违反同工同酬规定等违法行为,责令列出整改计划,实现平稳过渡。

      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介绍,从7月1日开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7月1日前就已经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7月1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按照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目前从工商登记注册资本情况看,我市达到这一标准的企业仅5家,有不少企业都有待进一步加注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