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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翟继满七评张五常 称其掉进“误读”的泥沼
        “2008年元旦生效的是《劳动合同法》,这是劳动法部门下的一部子法,对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只是进行了部分细化和矫正,《劳动法》并没有废止,根本不存在什么‘新劳动法’、‘旧劳动法’。
    这是摘自易才集团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中心翟继满的博客文章“灾难还是误读:驳斥张五常《灾难的先兆——三论新劳动法》”上的一段话。翟继满文章七次力驳张五常,称其文章观点是谬论。显然,按照这位劳动法专家的观点,张五常根本不懂法,混淆视听,掉进了“误读”的泥沼。

     

      批评之一:“作为学者,不能说假话。”翟继满认为张五常是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瞎说了假话。不论《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立法对劳动者采取倾斜保护本身就是可取的。张教授拿国外的经验来忽悠国民,毕竟国外的经验对于大多数没有出过国门的民众来说过于陌生,他想怎么说都行,而这种“直言直说”不过是他的主观臆想罢了。

      批评之二:“这里关门、那里炒鱿”不是《劳动合同法》的祸。翟继满以从事多年HR工作的经验,总结导致“这里关门那里炒鱿”的三个主要原因,并指出该现象在《劳动合同法》未实施之前也是日常发生的事情,跟该法没有必然联系。他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积极的,它明确并加大了劳动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一些无良企业关门释放出的劳动力将供给合法经营的企业,珠三角持续了几年的民工荒将得到缓解。

      批评之三:立法者对于我国的劳动市场的了解至少强于张五常。因为立法过程中的争论和有关说明,要比张五常文章中空洞夸大的口号更具说服力。同时作为经济学专家,肆意使用“蠢到死”这种带有侮辱性的字眼,无论他意向攻击谁,难免让人们认为其居心叵测。

      批评之四:《劳动合同法》势必规范劳务市场。《劳动合同法》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像中央电视台、国航这样的国有企业非法用工已经走到“法制”的尽头。而那些忙于设计员工手册的较小机构,更是为预防劳动纠纷案件的频发,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批评之五:“自由减薪”是谬论。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允许雇主自由减薪。《从沃尔玛的教训看美国劳动保护》更是告诉我们,企业如果不按法律行事,更是得不偿失。

      批评之六:企业只有依法才能生存。《劳动合同法》将有效补充《劳动法》的不足。执法部门特别是地方劳动行政机关将参与进来,将缓解很多劳资不协调现象,诸如劳动者流汗流血而求告无门,潜力优秀企业因为招工不足而陷于开工不足甚至是停顿。企业经营环境下,“劣币驱逐良币”的不正常现象将根治。虽说中国的立法、学术研究落后于国外,但是,中国大陆目前依法的企业还是很多,并且发展得很好。笔者认为,国内的HR咨询机构也正趋于完善,像易才集团,与他们进行合作将提高企业HR工作的整体质量。

      最后,在国家推行的法律面前,岂容工商业机构自由选择?“马勒诉俄勒冈案”说明,劳动关系领域“契约自由”是必须被干预的。《劳动合同法》岂能成为一部观赏法?张五常指手画脚,但它甚至连《劳动合同法》是什么都没搞明白,基于此的观点能有说服力吗?国家法律的权威是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包括企业共同捍卫的,岂能容这样的误读所亵渎。翟继满为我们撩起张五常“罪恶的面纱”,而我们特别是企业,则需要顺着这个思路去深思我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