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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何处才是我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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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武杰 绘

      【“关注劳动争议”系列报道之四】

      劳务派遣,即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和用工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输送劳动者,其最显著特征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许多用工单位将本不属于“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工作设定为“三性”岗位,导致同工不同酬现象普遍存在,劳动者权益受损,“被租赁”也让劳动者没有归属感。法官提醒,劳动者要学会确认自己的劳动关系归属,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劳动者违规遭开除 公司称其劳务派遣工

      2011年11月,小黄大学毕业后到一家科技公司的梅州分公司上班。2012年7月,公司以小黄违反规定擅自篡改销售小票为由开除了小黄,而小黄则认为公司没有跟她签订劳动合同要给双倍工资。这时,公司拿出了广州一家信息公司派遣小黄到公司上班的通知书,且认为小黄的工资是由广州公司发放,小黄与该广州公司才存在真正的劳动关系,梅州的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时,小黄工作的公司只证明了广州公司有通知派遣小黄到梅州公司上班,但未证明广州公司与小黄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无相关证据证实已把两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了小黄本人,且梅州公司提供的工资转账清单不能证实是广州公司发放工资给小黄,小黄提供的邮箱工资单是梅州公司的财务发送给小黄的。梅州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协议只能证明广州公司与梅州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足以证明小黄是劳务派遣工,因此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梅州公司才是小黄的老板。

      员工被违法解约 用工用人单位责任连带

      小曹是由深圳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梅州一电子公司的,该公司主要生产贴牌产品,在业内有一定声誉。由于小曹在生产中将残次品进行了包装,电子公司认为小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形象,遂将小曹退回深圳公司,深圳公司随后解除了与小曹的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用工单位电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均是单方证据,不足以证明小曹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深圳公司作为派遣单位,是小曹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电子公司违法辞退小曹的行为应予以制止。但在电子公司将小曹退回时,派遣单位未尽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义务,还解除了与小曹的劳动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而电子公司亦因违法解除与小曹的用工关系而给小曹造成了损失,应与深圳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确认劳动关系归属 防止权益受侵维权无门

      法院提醒,劳动者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向谁索赔的问题,一般来说,劳动者可通过以下几方面来确认劳动关系归属:(1)派遣单位有无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2)劳动者是否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所在单位违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规定,而自己与该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4)派遣单位和工作单位有无派遣协议、有无工资社保支付等资金往来情况;(5)工作岗位不属“三性”岗位。

      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或者没有赔偿能力导致劳动者维权无门而制定。劳动者应充分利用该规则,只需证明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害,即可向任何一方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