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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小王家在农村,今年4月通过县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到烟台某服装公司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小王前3个月为试用期,工资为8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为1500元。1个月后,小王发现与自己同时进公司、同一工作岗位的本地职工工资为1100元,便找到服装公司经理询问。经理解释称,公司所有职工试用期间的工资都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为小王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而服装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所以本地职工试用期间的工资就高。小王听了无话可说。那么,服装公司经理的解释是否正确呢?

    评析

        经济落后的地方劳动力过剩,劳动者被派遣到经济发达地区后,如果从劳务派遣单位领取的劳动报酬却还是落后地区的水平,其权益必然会受到严重侵害。为此,《劳动合同法》作了规定。第6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所以,服装公司经理的解释是错误的。小王虽然是派遣工,但他的工资不应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他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