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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工保护更有力比例控制同步配套实施

            万众瞩目的《劳动合同法》修改,日前终于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本次修法有哪些亮点?如何理解和执行?针对这一热点问题,记者昨天采访了江苏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请他为广大劳动者一一解读。

     

     

            刘克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法学会副会长,从事司法、立法工作30年,对我国物权法等诸多法律法规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被国家立法机关采纳。探索总结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江苏地方立法工作经验。去年获江苏省首届十大法治人物提名奖。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对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细化,对劳动者的保护更有力!”刘克希认为,本次修法有四个亮点,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的准入门槛,细化“同工同酬”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提高门槛、加大处罚,保护劳动者更有力

     

     

            长期以来,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此次修改提高了劳务派遣的门槛,规定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不少于5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同时对经营场所等也提出了要求。刘克希认为,这非常有必要,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并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企业,规模相对较大,经营也会相对规范,在劳动者权益受侵时更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还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这个规定很好,对劳动者的保护比较充分!”刘克希说,在以往的立法中,通常按违法所得来进行处罚,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查证违法所得很困难,有些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少但影响很大,处罚却很轻。

     

     

    明晰“三性”、“同工同酬”,可操作性更强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对何为“三性”岗位则缺乏具体规定。本次修改明确了“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并进一步细化“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明确:“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动合同工是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只能是补充,这明确了国家的导向,具有积极意义,而‘三性’岗位中,‘临时性’有6个月的限制,‘替代性’中脱产学习、休假等情况也都是有期限的,如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职工探亲假以及女职工休产假的时间,比较清晰可操作。”

     

     

            从以往劳动部门对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检查的情况看,“同工不同酬”问题突出,绝大多数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低于所在单位正式员工,有的工资只相当于正式员工的一半,更遑论奖金、补贴、福利等工资外收入。

     

     

            本次修改进一步细化了“同工同酬”原则,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刘克希认为,实践中,相同岗位相同付出理应获得相同报酬,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工应该与做相同工作的劳动合同工拿同等报酬。虽然由于我国在改革过程中存在不同的用工制度,操作起来可能困难重重,但根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薪酬低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薪酬的情况下,有权主张自己的权益。

     

     

    遏制滥用,盼比例控制同步实施

     

     

            近年来劳务派遣滥用现象日益严重,已成为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就是要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引导企业直接用工。然而,刘克希对此仍忧心不已。

     

     

           “对辅助性岗位的界定还是太抽象、太原则!”刘克希说,作为一个企业,工作岗位很多,哪些是“主营”?哪些是“非主营”?如何界定?谁来界定?实践起来将会产生很大争议。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只具备“一性”就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那么,以后用工单位都可以拿“辅助性”做文章,劳务派遣用工将全部朝“辅助性”过渡,滥用劳务派遣还是“游刃有余”。

     

     

            本次修改考虑到“辅助性”岗位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差别很大,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有一定难度,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实行比例控制。“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这个比例的重要性,甚至在三性的界定之上。但修改决定没有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给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也没有对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在什么时候出台规定做出要求。”刘克希说,假设这个比例三年还不能出台,那么,本次修法给广大劳动者的就是一个画饼。因此,希望劳动行政部门用半年的时间,制定出台劳务派遣用工控制比例,今年7月1日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同步配套实施,这样才能真正有效遏制劳务派遣的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