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禁令说明了什么?
——探究山西省全部取消煤矿企业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意义所在
11月23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出《关于全省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通知》。《通知》使用了前所未见的定性语:“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属于违法违规行为”。《通知》要求:“全省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这是一种表态,更是一个用工风向标。这说明,目前普遍存在于全国煤炭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制将在山西率先终结。
井下用工主要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工,二是劳务派遣工
我国现有各种煤炭企业1.12万家,全国煤矿职工大约有600万人。今年,中国煤炭产量将达到32亿吨,比去年的29.73亿吨增加了9.5%。
中国除了是世界第一产煤大国外,其煤炭工业装备水平也已处于世界一流。像宁夏的羊场湾矿井、神东集团所属的17个矿井等,都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大型矿井,年产都在1000多万吨以上。
预计到2015年,中国将形成10个亿吨级、10个5000万吨级、60个千万吨级的煤矿,而这所有的一切,都注定离不开井下煤矿工人的奉献与付出。
对于煤炭行业来说,国有煤矿是其主体企业,长期形成的煤矿用工方式有其历史的沿革:
1986年之前,国有煤矿的用工形式主要是全民固定工,全民固定工工资福利待遇是依据1951年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四个改革劳动制度的规定。以此为标志,国有煤矿用工开始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有的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各种待遇。它的实行,逐步摒弃了“顶替”和“内招”的用工办法。
上世纪80年代后期,为适应煤矿生产快速发展的需要,国有煤矿开始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农民轮换工主要用于煤矿采掘岗位,实行定期轮换,既保证了煤矿采掘一线有充足的劳动力,也使煤矿井下的劳动力不断更新。
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农民合同工是指从农民中招用工作年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农民轮换工。合同期限最长为8年,期满合同即终止。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废止了该规定,原因是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代替。
目前,我国煤矿企业的井下劳动用工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合同工,另一种是劳务派遣工。
劳动合同工是指煤矿企业与劳动者建立直接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工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由劳务公司派到各煤矿用人单位,主要从事煤矿井下采掘、辅助等工种。
以江苏某矿为例:该矿现使用劳务派遣工1356名,占全矿总职工数的22.6%。其中,采煤工区有399人,占全矿所使用劳务派遣工总人数的29%;掘进工区有613人,占劳务派遣工总人数的45%;辅助工区包括通风、修备、运搬共使用劳务派遣工141名;外派各地采掘的劳务派遣工203人。除去外派的劳务派遣工,在该矿采煤、掘进一线的1012名劳务派遣工,占该矿采煤掘进一线用工总数的55%。
徐州某煤矿集团,现有劳务派遣工9000多人,占采掘一线职工总数的40%左右;河南某矿,现有劳务派遣工909人,占全矿职工总数的20.64%,占采掘一线职工总数的51.36%。
需要一提的是,上述企业的劳务派遣工95%以上是农民工。
一些煤矿负责人道出了企业喜欢用劳务派遣工的个中原委
那么,为什么许多煤矿企业喜欢用劳务派遣工?
采访中,一些煤矿负责人道出了个中原委。
河北冀中能源某矿人力源部负责人告诉记者:“这种劳动用工形式灵活机动,非常便捷。”
一般说来,每个煤矿每年都要招用一定数量的井下工人。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完全满足用人单位“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时候派遣,需要多少派遣多少”的要求。用人单位只要给派遣公司打个电话,派遣公司马上就能拿来一个手头已有的大名单,供用人单位挑选。
比方说,用人单位需要补充300名井下采掘工,派遣公司会拿出一个500人的名单供用人单位挑选,经过筛选和考试,选出矿上需要的新工人来。这种及时性人力资源的补充和弹性化的用人机制,让用人单位省去了诸如办理琐碎的劳动用工手续等麻烦,不用四处派人去招工,也不用担心用工的来源和数量,只要按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付给派遣公司管理费,用人单位就不用管了。
淮北某矿矿长说:“企业引入第三方资源公司,劳务工的工资待遇与劳动力市场的薪酬标准相融合,按市场化规律来调整,社会保险也按派遣方的标准来执行,可以较大地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提升了用人单位本身的管理能力,并可以有精力专注于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也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在许多煤矿,靠劳务派遣工降低人工成本带有共性。
比如说,不用给劳务派遣工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他们的各种保险和福利待遇由派遣公司负责发放,也不用支付解聘后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节省企业大量事务性工作的人力、物力、资金等。
鹤岗一国有煤矿人事部经理从另一角度解释说:“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既解决了过去企业用工,只有‘进口’没有‘出口’的难题,也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企业采掘岗位工人‘倒流’至辅助岗位和地面岗位的难题,企业没有了用工的后顾之忧。”
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说,煤矿喜欢用劳务派遣工,是因为井下最苦最累最险的采掘岗位一般都是由他们来完成的。他们对岗位不挑不拣,而且,还可以通过优中选优的办法,培养和选拔出表现突出者“留转”,留他们转为合同制工人。能当正式合同制工人,是许多派遣工的心愿,这样不但可以在采煤机司机、瓦斯检测、井下电钳、主提升司机、爆破、测风测尘等许多特殊岗位上岗,还有就是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都可以“无缝对接”了。
派遣工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留转”呢?
调查中记者发现,各煤炭企业的“门槛”都不低。
来自山西省盂县南娄镇许家沟村的劳务派遣工彭泽辉对记者说:“我们矿有8种条件可以转为正式工。比如:被评为矿区级以上的劳模、两次获得过矿年度‘文明职工’或‘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被聘为两年以上的班组长或队长、矿区技术比武的第一名、集团技术比武的前三名、考进煤矿技校拿到毕业证书等。虽说条条大路通转正,但要转正比较难。”
实践证明,煤矿企业的这种井下用工形式存在很大弊端
作为煤炭资源大省的山西,在占中国六十分之一的土地上,生产了全国四分之一的煤炭,带血的煤炭,曾一度成为山西地方经济发展的“黑色胎记”。
近年来,山西掀起了声势浩大的“煤炭资源重组”运动,让山西煤炭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好转。今年1至10月底,山西省共生产煤炭5.922亿吨,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2195,这一数字远低于0.783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达到了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虽说山西钢铁业目前已超过煤炭业,成为山西第一大产业,但从就业人数上看,山西煤炭业的劳动用工需求量还是最大的,规范井下劳动用工方式就显得很有必要。
不久前,山西省煤炭厅对省属五大煤炭企业集团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进行了摸底调查,得出的结论除肯定这种用工形式有其积极的一面外,还同时指出,这种井下用工形式“存在很大弊端”。
《通知》归纳出问题存在的几个方面:
一是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相悖。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煤矿井下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与《劳动合同法》明确的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三性”明显不相符……
二是不符合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政策规定。
在有关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中,尤其是最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均规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上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种用工形式,煤矿企业与劳务派遣人员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三是劳动用工管理不能真正实现“四个百分百”。
此种用工形式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其备案由派遣机构在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由派遣机构为其缴纳各类保险,有的甚至培训也在派遣机构进行,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能真正实现“四个百分百”。
四是不能很好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煤矿井下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素质良莠不齐,安全意识淡薄,对他们的安全考核收不到理想效果,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的岗位责任得不到有效落实。
另外,这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工不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流动性大,对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缺乏认同感,不利于企业管理;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纠纷,处理起来更加复杂。
基于以上原因,山西最终下达了“一纸禁令”,要求各煤炭生产企业“在2011年5月底前必须将煤矿井下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清退完毕”。
煤炭企业当家的谁都心里明白,一旦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对企业来说意味着什么?一位业内人士说:“今后,井下用工必须是规范化的劳动合同制,谁也别想再在劳务派遣工身上‘揩油’了。”
山西霍州某矿一位劳务派遣工说:“省里整顿劳务派遣用工,但我们不会就此而失业,而是变为奢望中的劳动合同工,由外人变为了企业的主人。”
劳务派遣本身并没有错,问题是这种用工形式正在被滥用
作为一种新型而灵活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本身并没有错。它不但为劳动者提供了就业机会,也可满足用工单位不同层面用工的需求。在世界各国,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都广泛存在。
“现在的问题是,劳务派遣被滥用。法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应当限于‘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由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性,使劳务派遣人员对单位缺乏归属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一些用工单位是只要能用劳务派遣人员就用劳务派遣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说。
他说,这实质上是用工单位把劳务派遣作为一个降低劳动力成本的手段来使用。许多劳务派遣公司运作不规范、资金不足,一旦发生纠纷或者出现工伤等情况,根本没办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也极易引发大规模的劳动纠纷。
目前,许多煤矿的劳务派遣用工存在扩大化现象。为了降低用人成本,一些长久性的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一些煤矿的劳务派遣人员成了用工的主要形式,背离了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国际主流,冲击了我国现有的基本的劳动合同制度,损害了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山西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长远着想,从安全生产的角度着想,壮士断腕般地下决心,在全省清退全部煤炭企业井下劳务派遣工,在规范劳动用工方面带了一个好头,也是从根本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