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被派遣劳动者的原因导致退回
①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因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回
①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②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③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⑤用工单位其他因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⑥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因派遣协议期满退回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