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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最多6个月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五个月后,备受关注的实施条例草案8日出台,开始向全民征集意见。

      8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上公开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该草案共45条,征集意见截至本月20日。

      劳动合同法此前广受关注,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心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问题,此前曾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和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三种方案,最终采取了最后一种办法。

      劳务派遣岗位存续不得超6个月

      作为一种不受鼓励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在劳动合同法中定位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为防止用人单位大量、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员工,草案明确规定了使用劳务派遣岗位的时间,“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为防止用人单位规避该规定,采取控股或者合伙成立劳务派遣单位而达到自我派遣的目的,草案对此明确,“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