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首次修改劳动合同法 剑指劳务派遣用工乱象
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实施五年后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修改,果断剑指屡遭社会垢病的劳务派遣用工。目的就是要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引导企业直接用工,切实落实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曾两次进行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劳务派遣用工存在诸多问题: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正是这些问题的普遍存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用工关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做出这样的修改。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这对那些常期饱受劳务派遣用工之苦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件大好事。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就是满足用工单位临时或短期的用工需求。在我国,比如北方冬季供暖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商品零售企业销售旺季或促销活动,生产企业临时性订单大量增加等情形下,需要临时聘用生产、销售人员。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可以利用劳务派遣单位储备劳动力资源多、劳动力信息灵通的优势,在较短时间内招聘到符合要求的人员以满足需求。劳务派遣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用人单位弹性用工需求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此次修改,就是要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引导企业直接用工,切实落实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
本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体来说,一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三是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让它成为劳动用工的主渠道;四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规范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杜绝滥用劳务派遣用工
现行法律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部分企业突破“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且,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只要具备"一性"就可以。
值得注意的是,进一步明确“三性”要求是此次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在实际中有人认为“三性”规定难以操作,如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利用“临时性”的规定,用多个短期合同进行规避。
在“三性”中,“临时性”、“替代性”是比较明确的,“临时性”有6个月的限制;“替代性”中脱产学习、休假等情况也都是有期限的,如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职工探亲假以及女职工休产假的时间;“辅助性”岗位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差别很大,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有一定难度。考虑到这一情况,为了防止滥用劳务派遣,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实行比例控制,任何企业都不能随意扩大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范围和比例。
为防止滥用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经营劳务派遣业门槛提高并须以法申请行政许可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
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一般在“三性”岗位上实施,立法初衷就是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此次修改进一步细化了同工同酬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增加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违法行为将被处罚款或吊销行政许可
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劳务派遣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新法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单位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修法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有效
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对本法修改后的法律实施工作作出了衔接性规定。为实现修法前后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平稳过渡,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继续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这个修改决定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或者修改相应的配套法规,做好修改决定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入口关”,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范围、比例、同工同酬待遇落实情况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力度,比如,对将一个长期合同分解为多个短期合同规避法律规定的情况,要通过建立具体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依法查处;各级工会应继续做好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切实维护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