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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度城乡一体化“农保”可转“城保” 可自愿申请
           为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青岛市出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平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农保的参保人,可以自愿将保险转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据了解,此项转移接续工作于4月份正式启动,到10月31日结束,其间,如国家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新农保可转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近年来,随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部分已经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农保的参保人员因就业(灵活就业)同时又参加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这样一来,此前他们缴纳的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农保只能封存或办理一次性退保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也只能领取一种,要么按照之前参加的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农保来享受待遇,要么按照之后参加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来享受待遇,社会保险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日前,青岛市下发《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平度市的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于4月份开始。通过该政策,参保人可将参加的“农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换算成“城保”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城保”待遇,科学、合理地解决了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问题,有效保证了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权益。

      据平度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副主任毛建彬介绍,对于2012年10月31日前已参加平度市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农保的,男性尚未达到60周岁、女性尚未达到55周岁(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均可自愿申请转移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到达“城保”法定退休年龄时,累积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城保”待遇。其中,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需延长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参保的,需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缴费月数不变,基数需另算

      转移接续时,将相同年度参加“农保”缴费月数对应转换为“城保”缴费月数。相同年度“农保”缴费基数转换为相同年度“城保”缴费基数,计算方法为:转换后缴费基数=转移的相同年度“农保”月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保”最低月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保”最低月缴费基数(平度市使用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最低缴费基数)。

      转移后,参加“农保”建立个人账户时间确认为参加“城保”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同时,根据“城保”的建账规模转换个人账户。自此,参保人员按“城保”政策享受养老待遇,也就是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待遇,包括养老金增长机制、取暖费、丧葬抚恤等待遇。

      即日起,已参加“城保”的参保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先到平度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人民路79号社保大楼四楼)申请开具《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再携带该凭证,到平度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人民路79号社保大楼一楼)办理转移手续,填写《青岛市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经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和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相互联系为其办理转移手续。

      符合条件尚未参加“城保”的人员,须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农商银行个人结算存折,到平度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杭州路56号院内西二楼)办理城镇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然后按规定到平度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申请办理转移。转移接续后,参保人员按“城保”政策缴费,其中,在企业就业的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未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移后,当年度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本人可申请将缴费基数提高为上年度平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并按城镇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基数差额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当年度缴费基数等于或高于上年度平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则不允许再申请提高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