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暂时困难企业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标准:企业非正常停产达1个月以上,或企业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的;经过对企业有关财务指标进行核定,反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或销售额同比下降20%以上的;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上一年度裁员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履行缴费义务的。
此次缓缴对象为2015年12月底之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并且被市政府批准为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缓缴范围为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实施时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缓缴期限暂定为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可继续申请缓缴,逾期不缴的,按欠缴社会保险费处理。
暂时困难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参照暂时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申请,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考虑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我市暂时困难企业认定工作于2016年6月份和8月份分两批进行。
符合缓缴条件的暂时困难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并附暂时困难企业认定文件。社保经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办理缓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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