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劳务派遣用工遭遇法律瓶颈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我市于2012年5月15日至2012年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的专项行动。昨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目前我市劳动用工,尤其是劳务派遣用工存在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低、工资增长难等问题。而究其原因,《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缺陷、审批规范性问题以及市场无序竞争都是造成此类问题的原因。
劳务派遣不该成规避责任的手段
市人社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随着我市的市场经济的成熟,劳务派遣在促进就业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劳务派遣正在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段。
记者了解到,本次检查中,全市共检查劳务派遣单位103户,涉及劳动者20197人,责令补订劳动合同338人;责令补申报社保费金额6.3万元。共计检查用工单位1301户,涉及劳动者103339人;责令补签劳动合同2186人;责令补发工资9.689万元;督促社保登记42户;责令补申报社保283.01万元。
劳务派遣工遭遇“难题”
从本次检查中,工作人员发现,目前我市劳务派遣存在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低、工资增长难等问题。
“市区某家银行,派遣工和正式工混岗上班,但是派遣工的工资明显低于正式工。为了规避风险,派遣工和正式工的合同在某些细节会有不同,但是实质上的工作是一样。”工作人员说。据了解,本次检查发现,我市部分劳务工和同工种、同岗位的正式工比起来,收入差距一般在1倍以上。
此外,派遣工的社保费用是从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中提取的,并且由派遣公司负责缴纳。劳务派遣公司一般按非正规就业的比例就低不就高来缴纳。工作人员介绍说:“也有部分单位的派遣工工资比较高,高于社保基数,这样社保费用就应该按照工资实际发生额缴纳,但是有的派遣公司就按照社保基数缴纳;同样,也有用人单位按照实际应该缴纳的数额,将钱汇给派遣公司,派遣公司为了盈利,仍然是就低不就高。”
工资增长难也是派遣工的困扰之一。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是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的一部分,他们的工资增长要按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而定,劳务派遣工对此根本没有发言权。“派遣工的工资都是按照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签的协议来,有的就是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本工资,劳动者要想取得高收入,只能依靠加班加点。我市的最低工资不调,他们的工资也就没法调。”工作人员说。
除此之外,一些企业和单位为了避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本企业的职工转签到劳务派遣公司,实现员工向劳务派遣工的“置换”,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人社部门称之为“假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缺乏约束和监管
分析原因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律和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才能解决问题。工作人员解释说,《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劳务派遣的都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款,而在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范围,对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没有具体约束措施。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只需50万的注册资金。但法律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资质却缺乏统一标准,与之相配套的监管制度也很不完善。有的劳务公司只有一两名工作人员就能开业,还有部分派遣公司甚至根本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如此宽松的准入和监管环境使得劳务派遣公司抗风险能力较低,根本无法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种种责任。现行的劳务派遣审批职能不统一,不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造成审批不规范,监管难以到位的问题。
由于存在业务竞争,有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低价中标承揽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力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了能赢得客户,有的派遣单位就压低代理的价格,一个员工只收取几十元的费用,你想想,如今社保基数都上调到1900元了,几十元的费用能缴齐社保吗?”工作人员说。
此外,由于各县区尚未实现“五险合一”征收,劳务派遣单位往往利用这个“漏洞”只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某一项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