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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启动
    一是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将纳入改革的范围;
     
      二是改革后,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是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上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在10年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五是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和省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